商標案例認定商標侵權之后企業名稱如何處理
在先商標專用權對抗在后商號專用權
《商標法》第58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
妥善處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沖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除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民事糾紛外,對于涉及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包括被告實際使用中改變了注冊商標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注冊商標的糾紛,只要屬于民事權益爭議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凡被訴侵權商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尚未獲得注冊的,均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被訴侵權商標雖為注冊商標,但被訴侵權行為是復制、摹仿、翻譯在先馳名商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審理該類權利沖突案件。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
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但在中國境內的使用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和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依照我國法律認定其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于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并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作出限制。因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判決停止使用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要加大強制執行和相應的損害賠償救濟力度。
在先商號專用權對抗在后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里指的在先權利包含商號權。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商標在先權的例外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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