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發展,新型商標越來越頻繁地進入商標申請領域。現代公認的新型商標包括:顏色、數字和字母、三維形狀、動作、聲音、氣味、味道和質地。目前,國際趨勢是只保護那些可以用可視方法描述出來的標識。而對于新型商標,歐盟有自己獨特的做法。

歐盟法律明確規定,“商標”并不局限于文字和圖形。但實踐中,新型商標申請并非一帆風順,申請人至少要面臨兩個問題:必須用文字或圖樣來準確描述商標和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

一、文字/圖像描述:歐洲法院(ECJ)在審理案時提高了對氣味商標的注冊要求,ECJ在判決中表示,第一,只要能夠通過文字或圖形來清楚地描述商標,即使是不可見的新型商標也可注冊(如聲音)。第二,對商標描述必須足夠準確。第三,這種描述必須是獨立的和易于被理解接受的。第四,這種描述必須具有持久性、清晰性和客觀性。因此法院認為,對氣味或氣味組合商標的描述不可能達到上述要求。受該案判決影響,味道商標門檻也相應提高。

與此相反,聲音(尤其是音樂)商標的申請就相對容易。在 BV案中,ECJ認為:1、聲音商標可以被注冊。2、聲音商標可以用標準的音符和音階進行描述。3、僅用文字對聲音做出描述不足以滿足商標描述的要求。

而對單一顏色商標,ECJ要求是必須具有顯著性,而且申請人要用明確、易于理解、客觀以及持久性強的圖樣或文字來闡明所申請的顏色(案)。但在 案中,法院明確駁回了“以任何形態組合的特定藍色和紫色”商標的申請,因為這樣的顏色關系描述缺乏精確性和一致性。法院認為,顏色組合商標必須是“被預定的一種系統化的、具有一致性的排列組合”。

對于形狀商標來說,文字或圖像的描述并不是必要條件,但必須是特定具體的形狀。實踐中,歐盟法律對形狀商標的處理相當小心,規定了3種不能注冊商標的情形。第一,產品本身的形狀不能用作商標。第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即具備功能性的形狀不能注冊。如在菲利普訴雷明頓案中,ECJ認為,雖然其他形狀設計也能達到同樣技術效果,但這并不能改變原告“剃須刀頭的形狀設計會帶來的技術效果”這一事實。第三,使產品產生了其他實際價值的形狀不能注冊。

二、證明顯著性:對于一些本身缺乏顯著特點的標識,或者本身就是對產品/服務進行描述的標識,獲得商標注冊的前提就是已經獲得顯著性。OHIM(內部市場協調局)曾提出3點“顯著性”界定。第一,僅證明標識“被使用”不能成為顯著性的證據。第二,必須是用作商標來使用。第三,這種使用必須與其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有關。因此,建議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之前要注意收集保留顯著性的證據,不要等到被異議才匆忙應對。

在歐盟商標注冊的實踐中,無法口頭描述的標識最容易因缺乏顯著性而遭到駁回。申請人要注意證明標識在大部分相關市場的顯著性,即使不能證明“每一個成員國的市場都顯示了這種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