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首先需要厘清老字號和商標之間的關系。在筆者看來,雖然法律也保護老字號,但其法律效力是弱于注冊商標的保護,因為商標注冊申請一旦獲準,即在全國范圍內受到保護。所謂受保護就是授予其排他性的權利“地名+老字號”注冊商標是否正當?,除非經過商標權人的許可,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

然而由于歷史原因,目前我國的老字號企業群體中,“同名同姓”的情況不在少數。近年來,為了各自的市場利益,相關企業間知識產權糾紛不斷,爭執曠日持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一企業先以老字號名稱注冊商標,那么其他相同名稱的老字號企業在同一類商品和服務市場上便可能“無路可走”。而有的老字號企業為了擴大產品和服務經營范圍,也嘗試用老字號名稱注冊新的商標。于是乎,以“地名+老字號”形式注冊商標的法理探討與實務操作,成為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大爭論熱點。

筆者試著列舉兩個例子。首先是圍繞“采芝齋”的商標注冊的訴爭。蘇州采芝齋原來有個“采芝齋”圖形文字的注冊商標,后來又申請注冊“蘇州+采芝齋”商標,上海采芝齋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蘇州采芝齋申請商標與其已注冊商標近似,不應注冊,雙方的訴訟一直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為可以注冊。其次是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之間的紛爭。此前兩家稻香村雖然字號相同,但注冊商標的商品服務類別有所差異,倒也相安無事。但是后來北京稻香村又注冊了“北京+稻香村”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也發生了改變,落入了蘇州稻香村的商標使用保護范圍,蘇州稻香村就此提出異議,兩家企業隨后多次互訴,至今纏斗不清。

首先,“老字號”名稱能否多次注冊商標?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筆者認為,理解這一法條應該堅持規則第一的法治理念,不能以追求所謂個案的公平、實際的正義來輕視規則、忽略規則、變造規則、踐踏規則甚至顛覆規則。同時,商標案件審理中必須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事實,實事求是,不能捏造材料,要捍衛誠實信用原則,通過案件的裁判,給社會、經營者、消費者傳遞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

其次,含地名的商標可否獲得注冊?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筆者認為,理解這一條文的立法目的,需要結合整個商標法的文本體系來加以理解。商標法第十條同時規定“下列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列舉了包括國歌、國徽、國旗、“紅十字”“紅星月”、外國的國旗、國徽、國名等,還有民族歧視的、欺騙性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等,或者與社會基本公秩良俗密切相關的情形,具有不容置疑、不可挑戰的嚴肅性,不能用于商業經營環境中,這才是立法者的目的。比如近期,一些不良商標代理機構用公眾關注的“三星堆”、戍邊衛士曾經的留言“清澈的愛”等申請注冊被駁回并受到處罰,這和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是相一致的。事實上,“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表達得非常清楚,不能理解為“地名+其他文字符號”后整體上產生的具有其他含義,否則,任何地名都可以通過添加文字或符號使其“具有其他含義”,從而輕易地繞過商標法關于對地名注冊商標的規制。

在近年審理的老字號企業糾紛案件中,一些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基于雙方當事人長期使用老字號商標的事實及各自形成的知名度,不宜將老字號商標歸于一方而排斥另一方使用。不過有學者認為,這也可能為惡意的商標注冊和使用開啟縱容之門。

如果以“實際混淆”作為侵權判斷或者商標近似的標準,商標權人只能等待實際損失釀成后才去尋求被動的救濟,這顯然跟商標權的效力是不符的。正因為有確定的規則存在,權利的邊界是清晰的,因此無論再大的利益沖突,再多的社會矛盾都可以低成本化解。重要的是,我們要促進這些規則的落實和正確適用,保障社會的長治久安。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