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冊商標品牌 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同一商品”
咨詢類別:經濟犯罪檢察
咨詢內容:權利公司的文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混凝土,在產銷的環氧灌漿料上也使用該文字商品;侵權人偽造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包裝,產銷假冒權利公司文字注冊商標牌的環氧灌漿料產品,這種情況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侵權產銷的環氧灌漿料是否能夠認定同一商品?有觀點認為理論分類上環氧灌漿料是混凝土中特殊的一種,應認定同一商品;也有觀點認為環氧灌漿料與混凝土是不同的商品如何注冊商標品牌,不屬于同一商品。即使環氧灌漿料是一種特殊的混凝土,也不能以上位概念認定為同一商品。(咨詢人:浙江省檢察院?荀曉陽)
最高檢專家組解答意見: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涉嫌侵權的商品之間進行比對。辦案過程中,檢察官首先應當查明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核定使用范圍,權利人是否超出該核定使用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如果權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圍使用注冊商標,不受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若犯罪嫌疑人正好在該超范圍商品種類上使用注冊商標,則不構成刑法規定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就本案而言,應當首先查明權利人將核定使用在混凝土上的注冊商標用于環氧灌漿料上的行為是否屬于超核定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如果是如何注冊商標品牌,則犯罪嫌疑人在環氧灌漿料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次,應當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權利人商標注冊文件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進行比對。如果注冊文件上的商品名稱與涉案商品名稱相同,則一般應當認定為相同商品。如果不相同,則要審查是否屬于“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被控侵權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有各自對應名稱的,且通常情況下相關公眾也不會認為兩者指同一事物的,一般不應當認定為同一種商品。第三,在判定是否屬于“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時,要注意避免將商標民事侵權判定中“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認定標準擴大適用到刑事案件領域。“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雖然權利人和行為人對各自生產的商品起了不同的商品名稱,但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這兩件商品使用的名稱是相同的,或者說兩件商品實際對應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同一個商品名稱;另一種情形是,權利人和行為人各自生產的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對應不同的商品名稱,但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實質上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這兩種情形都應當認定為“相同商品”。第四,有時需結合早前版本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及其他相關證據予以綜合判斷分析。《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不斷被修訂,目前使用的是第11版如何注冊商標品牌,2017年1月1日生效,商品分類越來越細致,且有修改調整。辦案過程中,不能僅僅按照最新版的內容,對商品名稱簡單地一一比對,而是要追溯到商標注冊時商標局使用的版本,查明是否存在將其歸類于更大一類商品名稱中,以涵蓋該商品在內,且又正好為權利人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之一;或者判斷現有產品、服務是否可以歸類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中來;或者因為《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商品名稱的變化,是否存在“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如果存在則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第五,實踐中對“相同商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可以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相關行業協會專家的意見。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