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商標代理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涉外商標代理的經營范圍如下:

1、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押、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注銷、撤銷等商標事宜;

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包括代理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領取補正、受理、不予受理、駁回、異議答辯等通知書,領取商標注冊證,以及辦理其他與該商標注冊申請有關的事宜;

2、代理商標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商標爭議案件;

3、進行商標案件證據調查,代理商標侵權投訴案件;

4、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5、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6、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合同仲裁等活動;

7、代理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有關事宜;

8、代理知名商標、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申請及相關事宜

9、代理其他商標事宜。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