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國外可以用嗎_商標國外注冊可以轉讓嗎_可以注冊國外的商標嗎

商標實務系列(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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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申請注冊國外商標的途徑有哪些?

答:申請人申請國外商標注冊有三種途徑:一是逐一國家注冊申請,即依據各國法律向各國主管機關遞交商標注冊申請;二是地區注冊申請,即向一個區域商標主管機關(如歐盟知識產權局、比荷盧共同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申請注冊商標,該效力及于區域內各成員國;三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包括根據《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及《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國際注冊。依據馬德里體系,商標權利人直接向其本國或本地區商標主管機關遞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書,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盟內的多個締約方獲得保護。上述三種申請途徑各有優缺點,如逐一國家申請和地區申請費用昂貴,成本較高,且實際操作較為復雜,但各個國家間的商標申請相對獨立,互無影響;馬德里申請雖費用較低、操作簡便,但指定國家間的商標申請相互關聯,可能會因基礎申請商標或注冊商標狀態發生變化導致國際注冊在所有受保護的國家失去效力。基于此,企業在確定國外商標申請途徑時應結合自身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律師建議

對于國內企業而言,如果僅是計劃在少數幾個國家申請注冊商標,從節約成本的角度,建議可以直接向目標國家的商標管理機構提起商標注冊申請。但如果計劃同時在多個國家申請注冊商標,那馬德里申請是進行國際商標布局成本最低、速度最快、最為便捷的方式,也是最為主流的一種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馬德里申請必須以在原屬國的基礎申請或注冊為條件,而且經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核準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其基礎申請或注冊商標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注銷、撤銷、放棄或宣布無效,那么其效力會波及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也即“中心打擊”原則。建議企業在采用馬德里申請進行國際商標布局前,必須委托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基礎申請或注冊進行穩定性評估,避免遭受“中心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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