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怎么確定管轄
1、行政責任。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怎么確定管轄
(1)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2)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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