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侵權行為”,也就是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

判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一是客觀性,即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事實;二是違法性,即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合法行為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三是過錯性,即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四是關聯性,即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

首先,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在客觀上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次,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再次,正是因為銷售者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才導致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最后,銷售者有可能是故意實施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也有可能是不知情的。總之,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同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一樣,都造成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后果。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有的是生產者自行銷售,有的要通過他人進行銷售。

另外,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時,首先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對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認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但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也就是說對于“不知情”的銷售者可以不沒收、銷毀侵權商品,不給予罰款的處罰。

對以上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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