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商標注冊之后是有使用期限的,并不是終身享有商標的使用權的。商標權的期限是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下面我們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商標專用權取得時間怎么確定?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商標專用權取得時間怎么確定?

關于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商標法》第 37 條規定,“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根據《商標法》第 30 條關于“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的規定,所謂核準之日,是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的第 4 個月的第 1 日。

但是,對于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而言,其核準注冊之日往往在初審公告 3 個月屆滿之日之后,為此,《商標法》第 34 條第 3 款明確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值得注意的是.10 年的期限,從初審公告之日起的第 4 個月的第 1 日起計算,到最后 1 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最后1 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 1 日為期跟屆滿日。

《商標法》第 37 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 白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對經裁定異議不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而言,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起始日如何計算,不無疑問。為了與《商標法》第 37 條關于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起算日期的規定相一致,不至于使這些注冊商標僅因被人提出過異議而在專用權有效期限的起算日期方面受到影響。

《商標法》第 34 條第 3 款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 1 時間自初審公告 3 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這樣,雖然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有人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說異議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的效力不發生影響,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起算時間還應當從初審公告 3 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關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商標專用權取得時間怎么確定?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于商標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千百惠,或電話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