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名詞解釋
67,直接侵權就是侵權人依靠他人的專利技術通過自己親自實施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等直接獲取他人利益的侵權行為。
68,間接侵權就是故意采取規避法律的形式,實施的行為部分涉及專利技術或專利方法,或慫恿、唆使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
69、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受當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本機構人員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專利事務的行為。
70、專利文獻,是指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一個結合體,它包括的資料涉及申請作為和被承認認為發現、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研究成果、設計、新事物和開拓性計劃,涉及對發明人、專利所有人、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注冊證書持有人的權利和保護。
71、專利制度,它是依照專利法的規定,通過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來保護專利權人的獨占使用權,并以此換取專利權人將發明創造的內容公之于眾,以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作用,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一種法律制度。
72、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不是履行本職工作或委派的任務,也未借助工作單位的任何資助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73、專利標記,是指"中國專利"、"專利"字樣,或者是“P”符號。
74、專利號,是指授予了專利的號碼,根據該號碼就可以查找該專利的說明書。
75、專利申請的外國優先權,是指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享有國民待遇的人在任何一個成員國中提出了專利申請后,在一定時期內該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時,該后接受申請國應當以申請人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后接受申請國的申請日期。
76、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不再具有銷售或使用的控制權。 77、專利在先使用權,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他人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己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在專利申請被授權以后,該他人仍有權繼續在原有的范圍內制造、使用該項發明創造。
78、假冒專利,是指非專利權人在自己的非專利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專利產品的行為。
79、冒充專利,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80、從屬專利,是指兩項專利之間存在實施時的依賴關系,前一項專利的實施需要使用后一項專利,或者相反。
81、假冒專利罪,是指違反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82、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83、著作權法,是調整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內因創作和使用、傳播作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84、作品,指文字、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85、著作權人,即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人
86、自然人作者,是指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權人。
87、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88、著作權人的權利,是指著作權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著作人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89、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而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90,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指若作權人白己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
91、著作權的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規定了不同的期限。
92、演繹作品,是指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而產生的作品。
93、職務作品,是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
94、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95、出版者權,指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物的版式設計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96、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97、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于對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98、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99、作品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將其作品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
100、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依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
101、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
102、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須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著作權人己經發表的作品。
103、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是指通過著作權人的集體組織授權使用者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的管理行為。
104、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105、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06、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10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方法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108、反不正當競爭,是指競爭者為維護其競爭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主要體現為停止侵害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
109、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110、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商業秘密得以存在的關鍵,是商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基礎。
111、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指該項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具有可確定的應用性,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112、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113、植物品種權,是對符合規定的植物新品種,由國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114、地理標志權,是指原產地內符合特定條件的商品生產者對地理標志所擁有的權利。
115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是指商業秘密中"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個隱形的技術要求,即獨特性,或稱新穎性。
116.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117.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 118注冊商標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商標。
最新知識產權法名詞解釋匯總
知識產權法淵源——知識產權發淵源指的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 商品裝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所進行的裝飾。
廠商名稱——又稱商號,是用以表彰整個經營者的營業的,是經營者信譽的象征,它是由純文字構成的。
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決于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認為因素。
商標管理——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對商標使用、印制等行為所進行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商標。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商標權——也可以稱為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保護的對象,是指專利法規定的可以獲得專利權的科學技術成果。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方法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和行使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商標——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識別不同經營者所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由顯著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標志。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根據什么原則和采取什么方法來獲得商標權。
使用原則——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注冊原則——注冊原則,即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注冊事實而成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根據什么原則和采取什么方法來獲得商標權。
商標權的原始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由創設而來,其產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標權,也不以他的意志為根據。
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傳來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標權及他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
商標注冊——是指商標的使用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或準備使用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主管機關審核,予以注冊的制度。
逐一國家注冊——是指申請人通過代理人、經銷商或其他方式,到國外一個國家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地區地逐一辦理商標注冊。一般而言,我國經營者可以到《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與我國簽訂有商標注冊互惠協議國家逐一注冊。
注冊商標爭議——是指因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注冊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引發的商標專用權的爭執。
注冊不當商標撤銷制度——也稱為注冊商標無效審定制度,是指對那些不具備注冊條件而取得 注冊的商標,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其注冊的制度。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即商標注冊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期限。
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延續。即商標注冊人在其注冊商標期滿前后的一定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從而處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限。
商標權的保護——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以保護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專利權——是發明人基于發明創造,通過申請專利的方法,公開自己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
經審查程序而取得的專有權。
發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產品發明——是一切有形物體的發明,即用物品來表現其技術方案的發明。
方法發明——是通過操作方式、工藝過程的形式來體現其技術方案的發明。
全新發明——也稱為開拓性發明,是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技術史上未曾有國先例。 改進發明——是指對現有產品或方法提出的改進形成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質條件——一項發明創造可以通過申請專利而獲得法律的獨占事實權保護。但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涉及發明創造的技術特征和技術水平,是被稱為實質條件或專利的新穎形、創造性和實用性。
抵觸申請——是指在申請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地域標準——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什么地域內公開才使其喪失新穎性而成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
技術偏見——是指在某段時間內,在某個技術領域中技術人員對某個問題普遍存在的成見,它引導人們不去考慮其他方向的可能性,阻礙人們對該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
組合發明——是將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構成一個新的技術解決方案,以達到某種發明的目的。
先申請原則——指兩個以上的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的,專利權給予最先申請的人。 單一原則——是指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多使用一項外觀設計。
請求書——是申請人向專利局表示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愿望的一個文件,通常是專利局印成固定的表格,申請人按照要求填寫。
說明書——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部分,也是最長的部分,用以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
權利要求書——是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限定專利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
摘要——是對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概括,它僅提供一種技術情報,不具有法律作用。 專利權——是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享有的獨占權。
專利年費——又叫專利維持費,是專利權人違維持專利權的效力,逐年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許可他人有償使用。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專利權人許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對專利發明創造加以實施的行為。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權利。
作品——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人——即著作權主體,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 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鄰接權——是與指著作權相關、相近似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的權利。
表演權——是指演員和演出單位對其表演活動享有的專有權利。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所享有的許可和禁止他人復制的權利。
出版者的權利——是指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合理使用是法律許可的使用,不視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范圍內對作品進行某些使用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區域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
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是指通過著作權人的集體組織授權使用者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的管理行為。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擅自利
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簡稱侵權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方法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原產地名稱——是指地理名稱所構成的,用于標示來源該地且由該地指地理環境來決定其特定品質的商品的一種區別性標志。
知識產權法名詞解釋
知識產權
是指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法:
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際上通行的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
著作權:
亦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作品
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連同轉讓原則
是指注冊商標人在轉讓其注冊商標時必須連同使用該商標的企業的信譽,或者連同使用該商標的企業一并轉讓,
商標
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的標志。
商標權:
也可稱為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利
鄰接權
又稱作品傳播者權,原意是指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即作品的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實用新型:
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服務商標:
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在其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區別于其他服務者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的顯著性標志。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原始主體:是指在作品創作完成后,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礎性權利的前提下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的原始主體為作者。但在特殊情況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也可能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如職務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資人等。
繼受主體:是指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權的人。
專利權:
指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法定許可使用:
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馳名商標:
是指在廣大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不正當競爭: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獨創性:作者對作品的整體構思和具體的表達經過自己的獨立思考,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作品。
發明:是指人類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過程中所創造出來的,具有積極意義并表現為技術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優先權:先申請原則的例外,將后續申請的申請日提前至首次申請的申請日的權利便是優先權。
發表權:是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之一,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職務發明:是指履行單位所交付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反向假冒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于侵犯商標的行為。
商標的續展: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后的一定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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