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標法現代化述略
目前歐盟范圍內存在兩種并行的商標制度,一種是依托《歐盟商標條例》建立起的歐盟商標制度,另一種是通過《歐盟商標指令》協調的各成員國國內商標法的制度。在1988年《歐洲商標指令》和1995年德國《商標和商業標識保護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基礎上,歐洲實現了商標法的首次統一。2015年12月底,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歐盟商標制度的一攬子改革方案——《歐盟商標第2015/2436號指令》。該指令旨在進一步加強歐盟成員國立法的統一,并要求各成員國在三年內將該指令的大部分條款轉化為國內法,在七年內統一國內的商標撤銷和無效行政程序。為此,德國聯邦議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過了德國《商標法現代化法案》( Mark Law Act),該法案分兩步生效實施,第一部分已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實施,第二部分已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實施。
雖然《商標法現代化法案》不構成對德國《商標法》的根本性修訂,但其包含了對《商標法》的重大修改,既涉及可注冊商標類型等重要實體問題,也涉及商標異議等重要程序問題,將對德國商標的授權確權程序都帶來重大影響。
《商標法現代化法案》對德國《商標法》基礎的實體性問題的修改包括以下幾點。[1]
一、引進新的商標類型
《商標法現代化法案》在原有《商標法》規定的個人商標和集體商標之外引進了證明商標(the mark)作為新的商標類型。與其他旨在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商標不同,證明商標更加關注商標的保證功能,即它要證明所標識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商標法現代化法案》承認的證明商標需具備中立、監督、透明三個基本特征,這意味著:
(1)證明商標的所有人必須為一中立的實體,它能夠通過證明商標來證明商品或服務的某些特征。因此,證明商標的所有人不能是其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務的制造商、貿易商或供應商,證明商標的所有人和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在法律上和商業上都必須彼此獨立。
(2)證明商標的授權使用必須基于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測試或監督并且有效證明其符合證明商標所標識的特定品質。證明商標的所有人必須保證被授權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效存在且具備其所要證明的特定品質。
(3)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確切品質及其測試和監督措施需對消費者保持透明,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定必須包含這些信息并確保任何人均可獲取。
申請證明商標必須說明它能夠在材料、制造模式、質量、準確性或其他性能等方面將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并需要說明所證明產品的特點、使用的條件、測試和監督的方式等。
到目前為止,德國專利商標局已經收到100多份關于證明商標的申請。其中,證明以環保方式生產服裝的國家質量印章( )和證明符合人體工學的辦公家具的文字標志“ ”獲準注冊。德國專利商標局表示,部分未獲得注冊的證明商標申請是由于誤解了證明商標的具體性質和要求而錯誤地選擇了該商標注冊類型造成的。由于在商標申請過程中不能改變擬注冊的商標類型,所以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前應仔細考慮其擬注冊的商標究竟是屬于證明商標、個人商標還是集體商標。
二、拓展可注冊的商標種類
原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1)款要求擬注冊商標必須能夠用圖形表示,[2]但《商標法現代化法案》降低了這一要求,僅要求擬注冊商標能夠以足夠清晰和精確的方式識別即可。這意味著在沒有禁止注冊的理由存在的情況下,聲音商標、位置商標、紋樣商標、動態商標、多媒體商標、全息商標和其他類型的以適當電子格式顯示的標記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這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可注冊的商標種類,適應了市場對現代商標種類的需要。
如果一項商標可以以多種方式表現,則商標申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表現方式申請注冊,但不同的商標表現方式將影響保護標的和后期可獲得保護的范圍。例如,一段由鋼琴演奏并以MP3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旋律申請注冊聲音商標,其可獲得保護的是鋼琴對這一旋律的詮釋。而如果以音樂符號的方式將這一旋律抽象出來申請商標注冊,則它的演奏方式將是開放的。如果商標申請人標明的商標種類與其選擇的表現方式是矛盾的,德國專利商標局將要求申請人明確界定其要申請保護的客體。
德國商標法的這一修改無疑十分具有前瞻性,但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仍然要求商標需以二維圖形表示,所以希望獲得國際注冊的商標申請人仍然需要以傳統的商標種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等)申請注冊。
對于非傳統的標識能否獲得商標注冊的審查是根據已知的適用于其他傳統商標的審查標準進行的。因此,由商品本身性質造成的、為達到技術效果所必須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非傳統標識也不能獲得商標注冊。[3]此外,非傳統商標也必須具有顯著性,即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但非傳統商標對于某一領域的相關公眾而言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對于評估這種顯著性至關重要,只有隨著新種類商標的增多,相應的判斷規則才會發展出來。
三、增加禁止注冊的絕對理由
原德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了商標保護的絕對障礙,亦即商標禁止注冊的絕對理由,主要包括不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作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違反公序良俗的商標、包含國旗國徽和其他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記的商標等等。《商標法現代化法案》除上文所述基于拓展可注冊的商標種類而修改了第8條第(1)款外,還在第(2)款中增加了幾項不予注冊的絕對理由,主要包括根據德國法律、歐盟法律或國際條約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傳統葡萄酒名稱、傳統特色食品名稱、植物品種名稱等。當然,商標與植物品種名稱的沖突是相當罕見的,只有當植物品種名稱本身是商標的基本要素時,才會被排除在注冊之外。
此外,為了向商標申請人明確哪些屬于受保護的葡萄酒、食品、烈酒和植物品種名稱或標志,德國專利商標局特別指出可以在歐盟委員會的數據庫中查詢相關信息。德國專利商標局對商標申請的審查也會視商標申請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而定,審查員也將在數據庫中搜尋商標申請是否與受保護的名稱或標志相沖突,不僅會拒絕包含受保護名稱或標志的商標申請,還會拒絕存在此類映射或暗示的商標申請。如果商標申請包含相同或近似的受保護的名稱或標志,則其商標或服務清單必須與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志的說明相適應。
《商標法現代化法案》將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等內容排除在商標注冊之外清楚地說明了這些傳統名稱日益顯現的重要性。僅就農產品和食品而言,目前歐洲各地已注冊了大約1500個標志;至于葡萄酒、香檳酒和烈性酒,則約有1900種。因此,歐盟對于在其成員國范圍內乃至全球范圍內提高對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保護水平有著迫切的需求。德國《商標法現代化法案》的這一修改一方面是為了與歐盟和國際條約為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葡萄酒、特色食品的傳統名稱及植物品種名稱等方面提供的保護相一致,[4]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確保在食品、農產品、葡萄產品和酒精飲料等類別的名稱或標志使用上的規范性。
根據上述德國《商標法現代化法案》在實體方面的主要修改可以看出,本次修改觸及了商標法現代化過程中的許多重要問題。作為擁有豐富立法經驗且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極高的發達國家,德國商標法的修改保持了其一如既往的先進性和前瞻性,不僅開放了可注冊的商標種類,還觸及了商標審查和無效程序中將涉及的實質性事項。這些開放性的修改在未來將衍生出怎樣的實際案例、是否具有實際的現實意義,都值得我們關注。
注釋
[1]參見德國專利商標局網站:,2021年5月22日最后訪問。
[2]德國《商標法》(2017年修訂)第8條第(1)款:第3條意義上的可作為商標受保護的標志,不可用圖示描述的,不得注冊。
[3]參見德國《商標法》(2017年修訂)第3條第(2):僅僅由下列形狀組成的標志,不可作為商標受保護:1.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4]如《歐盟關于農產品和食品質量計劃的條例》規定,商標注冊不得與經認證的、在先的地理標志相抵觸;如果在后的地理標志可能會與在先的著名商標發生混淆并有可能誤導消費者,那么該地理標志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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