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續展、變更、轉讓全業務流程介紹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法律依據:

國際條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我國1985年加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我國2001年入世后執行)。國內法律:《商標法》。行政法規:《商標法實施條例》。部門規章:《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原國家工商局1994年發布,原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修改)。該部門規章在地理標志和集體、證明商標的授權確權以及侵權案例的行政處理和司法判定中常被引用。規范性文件:《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6年修訂)、《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等。

(一)地理標志的注冊申請材料

①商標注冊申請書。

②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③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④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特定品質能力的證明材料。

⑤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⑥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由特定地域環境和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⑦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2)申請相關說明

①申請人應當不以贏利為目的,性質為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地理標志注冊的適格主體。

②商標種類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

③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是指管理機關依法給核準登記或者備案并頒發的、確認其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

④地理標志產品主要是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水產品、手工藝品等。服務項目、家用電器等工業產品以及僅由純自然因素或純人文因素決定其品質的商品均不屬于地理標志保護范圍。

(3)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流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_商標類型一般集體證明_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二)地理標志商標的續展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都屬于商標范疇,同樣受十年有效期的限制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到期需要辦理續展。那么辦理地理標志商標續展需要向商標局提交哪些材料呢?

1、地理標志商標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②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③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

④原商標注冊證書等。

2、地理標志商標續展流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_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_商標類型一般集體證明

(三)地理標志商標變更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1、變更事項:商標的變更事項包括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那么其他事項指的是什么?對于地理標志商標而言,其變更事項包括:

①注冊人的名義發生變化(申請主體名稱發生變化);

②注冊人的地址發生變化(申請主體地址發生變化);

③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內容發生變化(如: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擴大或縮小;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發生優化提升;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發生變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集體成員出現增減等情況)。

2、辦理地理標志商標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

②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變更注冊人名義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③人民政府對申請主體的授權文件;

④人民政府對保護地域范圍的確定文件;

⑤變更后的《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3、地理標志商標變更流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_商標類型一般集體證明_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四)、地理標志商標轉讓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1、轉讓情形:部分申請人容易將商標變更與轉讓相混淆,地理標志商標可以辦理轉讓的情況有:

①注冊主體合并、兼并、改制或發生注銷后喪失了管理、監督等職能,但該地理標志商標仍需繼續使用和運營,便需尋求新主體承擔管理、監督該地理標志商標的等職能。

②雙方協議轉讓。

2、辦理地理標志商標轉讓需要提交的的材料

①《轉讓商標/注冊商標申請書》;

②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③轉讓方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若轉讓人主體已注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則需提供相應的注銷證明文件);

④該地理標志商標注冊證書;

⑤該地理標志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若轉讓的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應附新集體成員名單);

⑥人民政府對受讓主體的授權文件;

⑦人民政府同意該地理標志商標轉讓的批復文件;

⑧產品特定品質檢測的證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維持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讓人必須屬于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地域范圍之內。

地理標志商標轉讓流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_商標類型一般集體證明_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注冊便利化改革舉措

(一)簡化申請手續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2017年11月,商標局發布《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從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以及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等方面實施便利申請人的措施。

《通知》發布后,中國政府網等網站予以轉載,商標局、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代理機構的有關人士從不同角度進行解讀,社會反響良好。

(二)優化規范流程

1.實施分類專業審查制度。按地理標志商品分類進行審查,便于把握同一商品上不同地理標志特定品質的審查標準。

2.內部統一地理標志審查決定的簽報格式。地理標志注冊審查實行審查員審查—處長審核—分管局領導審簽的三級審查制度,并且對審查決定的簽報格式進行統一。

3.聽取行業專家意見,提升審查專業化水平。加強與行業協會溝通交流,針對部分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中的特定品質的審查,主動走訪行業協會聽取專家意見,提升審查質量。

4.規范審查流程。堅持處務會集體討論研究疑難案例制度,必要時提交至商標局審查業務會議議定。

(三)完善審查標準

1.走訪農業部、國家標準委,完善含“硒”字的地理標志的審查標準,防止市場炒作“硒”概念,避免消費者被誤導。

2.結合司法確權判例,完善地理標志商標近似判斷標準。

3.走訪立法和司法機關,研究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集體、證明商標的審查標準。

(四)開通綠色通道

對地理標志和集體、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實行單獨排隊、優先審查制度。對確有需要的,經批準可啟用綠色通道加快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