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代理記賬行業協會誠信公約(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代理記賬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本省代理記賬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規范執業”的行業氛圍,提升行業整體形象,促進本省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適用于簽訂并承諾自愿遵守本公約的海南省代理記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簽訂本公約的會員單位必須自覺遵守本公約,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并接受本協會按規定程序對違約行為作出的懲戒決定。
第二章誠信內容
第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從業人員應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自覺維護行業秩序,相互支持,團結合作;遵循“守法、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堅持誠信經營,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依法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維護代理記賬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第六條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守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
第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應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納稅申報業務,應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會計資料及有關涉稅資料,按照稅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納稅申報業務。
第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中,對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信息和資料應當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按照約定按時、按質完成代理事項。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積極維護委托人的權益和利益,不得以欺詐、欺瞞等不正當方式謀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委托人。
第十三條因代理記賬機構的責任造成委托人損失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委托人的損失,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委托人按正常程序更換代理記賬機構的,前后任代理記賬機構均應有義務積極做好委托事項及會計等相關資料的交接手續,確保委托人委托事項順利延續,不得拒絕交接,或在交接過程中故意拖延、人為設置障礙及消極對抗。
第十五條同行之間應遵循既是競爭關系、又是合作伙伴的原則,相互尊重、互利共贏,自覺遵守市場規則和維護市場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同行機構。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不得以欺詐客戶等不正當方式爭取客戶;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同行機構商業信息的方式爭取客戶;不得利用其他同行機構員工為自己爭取客戶。
第十七條同行業之間的人員流動,應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代理記賬機構不得以獲取客戶、商業信息及信息技術等目的挖取其他同行機構員工。
第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聘用同行其他機構員工的,除與原代理記賬機構達成一致外,在一年之內不得承接該員工在原機構服務過的客戶的委托業務。
第三章監督與懲戒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自覺遵守本公約的規定,自覺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和指導。凡單位和個人發現代理記賬機構有違反本公約行為的,可以主動向本協會舉報和投訴,進入行業自律黑白名單公示。
第二十條本協會下設的“行業自律委員會”負責本公約履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對于涉嫌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行業自律委員會”組織專人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本公約規定對違反本公約行為作出懲戒決定,記入行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對經查證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公約行為屬實的,視情節輕重,實施以下懲戒措施,并記入行業信用檔案:
(一)訓誡;
(二)限期整改;
(三)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提請業務主管部門處以限期整改或取消代理記賬資格的處罰;
(八)存在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于懲戒決定作出后超過20個工作日,拒不接受懲戒的,視同自動退出本公約,收回其擁有的本公約的一切權利,并在行業內予以通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公約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報常務理事會批準),自2023年12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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