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在商標授權審查中是極為重要的。商標標識具有顯著性是獲得注冊的基礎,是必備前提條件之一,它也可能直接影響到商標最終能否注冊,例如本案圖形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的相關規定。

注冊商標法規_商標注冊的規則_商標規則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

第十一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也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此外,在《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于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還具體列舉了十種其他缺乏顯著性的情形:

(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現形式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數字做型號或者貨號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六)單一顏色;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但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