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構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行為人如果確實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則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