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二、辦理途徑

(一)申請人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郵編:

辦公時間:8:30-11:3013:30-16:30

咨詢電話:

(二)委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的書件

1.《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證明被申請商標功能退化成為通用名稱的證據材料;

3.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每個商品或服務項目需要用分號隔開;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撤銷申請應當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可再加附頁),并同時附送證據材料。撤銷申請書和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編排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正副本。

8.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9.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書》。

10.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提交申請時應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并同時附送被申請商標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的證據材料。

11.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12.“申請人承諾”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仔細閱讀申請人承諾內容。一旦提交申請,即視為申請人接受承諾內容。

四、繳納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具體收費標準請見:

五、查收商標文件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繳費通知。申請人未按期繳納費用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繳納費用的,發給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向商標注冊人發出撤銷答辯通知書并隨附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答辯材料后,將對答辯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向注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六、注意事項

1.請認真閱讀申請書背面填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