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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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0年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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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假冒注冊商標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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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但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

(三)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等。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四)客觀方面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

2、行為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