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獲五年半牢刑罰11萬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獲五年半牢刑罰11萬
早在2016年9月,劉某1經劉某2聯系,從福建晉江鄒某某(已判決)等人處購進15萬余元的非法制造的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牟利。2016年6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罰金,劉某2將價值元非法制造的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牟利。
另外,在2016年9月,劉某1從王某某(另案處理)處購進40余萬元的大白兔奶糖、阿爾卑斯棒棒糖、德芙巧克力等假冒商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罰金,銷售給孫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牟利。2016年11月,劉某1從他人處購進1800余件假冒徐福記酥心糖銷售牟利,案值28萬余元。
據悉,2017年2月7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對鄒某某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時,發現劉某1、劉某2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符合立案條件,但公安機關未及時立案。2月20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向沂水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2月27日,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18年1月30日,劉某1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劉某2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
兩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據了解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罰金,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中,認真審查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發現劉某1、劉某2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罪線索,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核實捕后公安機關調取的新證據,并加強與公訴部門溝通,經討論認定現有證據已達到立案標準,果斷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該案監督立案之初,在案證據僅能證實兩涉案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一罪,涉案價值剛剛達到追訴標準。劉某1因身體原因,不適合羈押。監督立案后,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并未因此放松跟進監督,始終保持與公安機關的密切聯系,引導公安機關固定和收集相關證據,根據取證情況適時建議公安機關追加罪名,有效提高了案件質量,加快了訴訟進程,增強了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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