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羚網訊 家住省城五四大街力盟時尚廣場的高先生致電本報新聞熱線咨詢,他想知道,什么樣的商標是不能注冊的。

為此,青海省工商局商廣處工作人員解答,商標也是有禁用條款的,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但不是所有的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新《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是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是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是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是同“紅十字”等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是帶有歧視性的;七是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同時新《商標法》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如“鳳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稱含義外,還有“傳說中的百鳥之王”的含義。已經注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如我省的“互助”青稞酒商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