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有兩種沖突:【/s2/】第一,商標第一,企業名稱第二;第二,企業名稱第一,商標第二。

(一)先討論第一種情況。

【/s2/】企業名稱依次包括行政區劃、店名、行業、組織形式四個部分?!?s2/】比如上海吉利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是行政區劃;李稷:哇,是字號;技術是一個行業;有限公司是一種組織形式。在同一個行政區劃中,不同企業的區劃、行業、組織形式可能是相同的。區分企業的是店名。字號是企業名稱最突出的部分。

字號由兩個以上字符組成,企業使用字號不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企業名稱使用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中的文字,可能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商標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是指《商標法》規定的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法和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突出使用,一種是不突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工作大局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對此進行了區分:/s2/]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侵犯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使用不顯著,但使用足以造成市場混亂、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不正當競爭處理。

在訴訟實踐中,被告可能既有顯著用途,也有非顯著用途。在法律適用的選擇上,應根據被告的具體行為確定適用的法律。

法院在審理權利沖突案件時,遵循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

在審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案件時,需要處理的具體問題是:如何確定商標使用與企業名稱的沖突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和困惑?如何識別單詞的相似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糾紛若干問題的答復》(京國辦發[〔2002〕357號,2002年12月24日)第八條、第九條回答了這兩個問題。

如何確定商標中使用品牌名稱與企業名稱的沖突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和困惑?

判斷商標的使用與企業名稱中字號的沖突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和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即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的誤解和混淆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的相關性,應以侵權發生時的相關事實為依據,還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渠道和方式;

②雙方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以及消費者在購買時的關注程度;

③是否有證據證明造成了實際混亂;

(4)被告是否有利用或損害他人商譽的意圖等。,并做出綜合判斷。

【/s2/】審理商標與企業名稱使用沖突案件時,如何確定詞語的相似性?

判斷商標是否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似,主要考慮大眾的視覺效果,綜合判斷字體、讀音、含義。只要其中一個字形和讀音基本相同,足以讓消費者誤解、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就應當視為近似,同時還應當考慮被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意義和馳名程度。

在審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案件時,被告往往以自己的名稱經市場監督管理局合法注冊、使用企業名稱合法為由進行辯護。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侵權案件的指導意見如下:

被告為享有企業名稱權進行抗辯的,一般考慮以下因素成立抗辯:

(1)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

(2)被告企業名稱注冊時間和原告商標權取得時間;

(三)被告是否規范使用企業名稱;

(四)被告使用企業名稱是否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

(5)其他因素。

法院審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案。如果使用企業名稱的公司構成侵權,可能有三種方式判斷其責任:

(一)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2)規范使用或不突出企業名稱的使用;

(3)停止或改變企業名稱的使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糾紛審判指南》中被告責任方式的指導意見如下:

如果企業名稱的注冊使用并不違法,只是由于商標名稱的突出使用而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那么通過判斷被告對企業名稱的規范使用就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判斷規范使用也是可取的,即企業全稱不得突出或規范。

被告將他人在先注冊的知名度較高的商標不當注冊為企業名稱,無論是否顯著使用都難以避免市場混淆的,可以決定停止使用或者變更企業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提出以下意見:

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沒有惡意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應簡單認定為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對于歸屬明確的老字號糾紛,要尊重歷史,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實際發揮了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企業簡稱或企業名稱,應當作為企業名稱,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使用企業名稱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責令停止使用,或者限制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和范圍。因企業名稱不當使用他人知名注冊商標難以避免市場混亂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決定停止使用或者變更企業名稱。判決停止使用,當事人拒絕執行的,應當加強強制執行和相應的損害賠償和救濟。

被告被判處變更企業名稱,但拒不辦理變更手續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變更企業名稱。

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后來使用的企業名稱已經使用多年,甚至超過5年,在先注冊的商標權才提出后用戶侵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處理商標和企業名稱混淆案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合法權益的;

(二)商標已注冊,企業名稱已注冊;

(三)自商標注冊或者企業名稱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包括已經提出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注冊不受此限制。

上述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進一步規定了處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行政程序。

根據該規定,企業名稱注冊滿五年后,在先商標注冊人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其商標權與他人企業名稱權的沖突,行政機關不予處理。但企業名稱用戶惡意注冊的,不受前述時限限制。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商標法解釋中引用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這一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對行政執法具有指導作用。但是,法院會按照5年的期限審理案件嗎?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糾紛若干問題的答復》(高靜法發[2002]357號)的指導意見如下:

商標所有人在審理商標與企業名稱使用沖突案件時,是否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主張權利?

商標與企業名稱的使用發生沖突,商標所有人自企業名稱注冊之日起5年內未提出請求的干貨丨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情形及適用法律,不予保護。惡意注冊他人馳名商標為企業名稱的,不受5年限制。

也就是說,北京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慮五年的期限。但其他省市法院可能不考慮五年期限。

(2)另一種情況:企業名稱第一,商標最后。

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是前一個企業名稱用戶攀附了后一個注冊商標的商業信譽,也有可能是后一個注冊商標用戶侵犯了前一個注冊企業的姓名權。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企業名稱用戶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s2/】關于商標注冊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s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商標侵權糾紛審理指南》中給予的指導意見如下:

【/s2/】在判斷在先企業的名稱權是否侵犯了后注冊商標的專有權時,法院通常需要考慮在先企業名稱的使用是否攀附了后注冊商標的商譽。

如果在先企業名稱是出于正常經營需要合法善意使用的,不依附于后注冊商標的商譽,如果強調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就會違反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應當認定在先企業名稱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為了防止市場主體之間的混淆和沖突,鼓勵其誠實經營,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正常競爭秩序,法院可以在判決中明確要求雙方當事人規范其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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