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是指根據《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各成員國國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在相同商品或服務范圍內以同一商標向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其后一個商標注冊申請被視為是與前一申請同一天提出的。也就是說,商標注冊申請人的第一次申請日期,對他人與其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申請,在成員國內享有優先權。此外,《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還規定了在國際展覽會上使用商標,申請商標注冊時的優先權。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對優先權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優先權指的是什么,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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