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資格的審批業務流程
一、資料提供要求
1.書面申請報告;
2.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3.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4.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5.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6.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二、具體流程
1.申請人向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地稅窗口報送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市行政審批辦證中心收到申請人資料后,應對其完整性進行符合性審查,資料齊全的,作受理并將上述資料移送到縣財政局會管科;資料不全的,應退還申請人,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2.縣財政局會管科收到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移送來的資料后,應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凡符合設立條件的,經領導批準,下達批準文件。凡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不予批準,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縣財政局下達批準文件并送達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地稅窗口,由縣行政審批辦證中心財政地稅窗口簽發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許可證書。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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