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代理記賬手續
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申領程序,請看下面的內容。
辦理代理記賬手續
代理記賬資格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7號)字[2005]20號文件。具體規定如下:
一、審批項目名稱: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二、受理科室
三、審批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四、申報條件: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五、申報材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相關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標題。應明確表述申請報告的主要目的。
2、主送單位。必須是具體辦理代理記賬審批事項的財政機關。
3、申請理由。指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理由及已具備的條件等。
(二)附送材料:
1、機構的協議或章程;
2. 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3.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 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應提供復印件);
5.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協議書(或委托合同);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六、辦理程序: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行政許可決定。
七、審批總時限 :30天。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八、收費標準: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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