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理記賬行業發展情況報告在 1993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首次肯定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之后,我國代理記賬行業經過了 20 年的發展。在此期間,我國代理記賬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機構數量快速增長、行業規模逐步壯大、服務領域不斷擴展,代理記賬行業逐步成為一支新興的會計服務力量,為我國經濟社會穩定和發展做出了貢獻。但同時,行業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研究解決。為探索促進我國代理記賬行業更好更快發展的有效途徑和具體措施,2013 年,財政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代理記賬機構普查工作,普查范圍是截止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普查內容包括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情況、經營狀況、服務對象情況等基本信息。到普查截止日,共有 家代理記賬機構按要求填報了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根據普查情況,我們分析了我國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有關建議。我國代理記賬行業發展現狀(一)行業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 1993 年,我國在修正《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的規定,允許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1999 年修訂的《會計法》再次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 1994 年發布《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 24 號),2005 年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27 號),先后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洞碛涃~管理辦法》發布后,全國有 10 多個省、市相繼出臺了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對本地區的代理記賬工作進一步進行規范。這些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為促進代理記賬機構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發展,中央和一些地區采取措施、規范管理、加強監管。一是規范代理記賬機構發展。如財政部 2013 年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基層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規范代理記賬行為,服務小微企業發展;上海市 2012年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代理記賬行業加快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積極引導代理記賬機構創新業務,督促代理記賬機構規范執業,提升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質量和社會公信力;安徽省財政部門聯合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 2013 年共同出臺《關于規范全省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的通知》,通過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四項制度”、堅持規范和扶持并重,積極引導代理記賬機構加快發展;山東省2013 年全面清理代理記賬機構,統一全省代理記賬機構名稱。

二是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如上海市 2012 年印發《關于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辦法》,通過財政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提高小微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資信水平;江蘇省揚州市 2013 年試行財政出資為市區政策性扶持的初創期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通過“財政出資、中介服務、企業受益”方式,推動小微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三是加強對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如湖北省、浙江省等地區探索開展代理記賬機構考核工作,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個性化監管;江蘇省引入了專職從業人員的承諾到崗制度,對專職從業人員進行后續跟蹤管理。(二)代理記賬機構數量快速增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發展以及國家對會計工作的不斷規范,代理記賬需求日益增加,促進了我國代理記賬機構數量的快速增長?!洞碛涃~管理辦法》發布后,新設代理記賬機構數量明顯增加,2006 年全國新批設代理記賬機構 1129 戶,比上年新設數量增加 %;2007年、2008 年新設數量有所放緩;從 2009 年開始,新設代理記賬機構數量持續快速增長,2012 年新設代理記賬機構達到 2265 戶,是 2008 年新設數量的 倍。 2008 年至 2012 年新增的代理記賬戶數主要集中在江蘇、廣東、北京、上海、浙江等經濟發達地區,如江蘇 2010 年至 2012 年每年新增代理記賬戶數超過 400 戶,廣東 2010 年至 2012 年每年新增戶數超過 200 戶,上海 2012年新增戶數超過 200 戶,北京 2010 年至 2012 每年新增戶數超過 100 戶,浙江 2011 年至 2012 年每年新增戶數超過 100 戶。

(三)代理記賬行業已初具規模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家代理記賬機構注冊資本 億元,設立分支機構 438 家,從業人員 人,2012 年度實現代理記賬業務收入 億元。 參與普查的 家代理記賬機構中,年度代理記賬收入超過 1000 萬元的機構已有 24 家,占普查總數的 %,年度收入超過 100 萬元的機構達到 483 家,占比 %;年度收入在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機構達到 4623 家,占比 %。 在參與普查的代理記賬機構中,有 9 家機構的年度代理記賬收入超過 2000 萬元,3 家機構年度代賬收入超過 3000 萬元,2 家機構年度代賬收入超過 5000 萬元。 在參與普查的 名從業人員中,%為專職從業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大專學歷,%獲得本科學歷,1%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四)代理記賬機構服務小微企業力度不斷加大 2012 年度,參與普查的 家代理記賬機構為 家單位提供了代理記賬服務。這些服務客戶中,50%年銷售額在 50 萬元以下,20%年銷售額在 50 萬元至 100 萬元之間,大多屬于小型微型企業,主要分布在商業、工業和服務業。

由于規模小、人員少,越來越多的小微企業考慮將會計核算等管理工作委托給收費較低的代理記賬機構。據統計,參加普查的代理記賬機構 2012 年度新增代理記賬客戶 家,比上年增長 %。服務客戶中,60%以上的客戶每月僅需支付不到 500 元代理記賬費用,大大節約了客戶的會計核算成本。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有效地緩解了小微企業會計人員短缺的矛盾,滿足了其對會計和財稅代理服務的需求,降低了小微企業的管理成本,為推動小微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作出了貢獻。(五)代理記賬機構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據統計, 戶代理記賬機構分布在我國 36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包括 1619 個市縣級地區。按照代理記賬機構戶數排序,排前 10 名的地區依次是廣東、江蘇、北京、上海、浙江、四川、云南、安徽、天津、湖北,上述地區代理記賬機構數量占普查總數的 %;按照代理記賬從業人數排序,排前 10 名的地區依次是廣東、江蘇、北京、浙江、上海、四川、深圳、湖北、云南、安徽,上述地區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占普查從業人數的 %;按照被代理記賬客戶數排序,排前 10名的地區依次是廣東、江蘇、浙江、北京、上海、寧波、四川、天津、深圳、湖北,上述地區為 萬家單位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占全部服務對象的 %;按照代理記賬收入排序,排前 10 名的地區依次是上海、廣東、江蘇、北京、浙江、深圳、寧波、四川、天津、湖北。

可見,越是經濟發達、小微企業活躍的地區,代理記賬機構越是集中,也更容易形成規模、發展壯大。 代理記賬行業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代理記賬機構產生與發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專業化分工的結果,代理記賬機構向社會提供代理記賬服務,有利于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提高小微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小微企業的稅收征收征繳,解決會計人員的就業問題,同時也以低廉的服務收費節約了社會成本。近年來,我國代理記賬行業得到了迅速發展,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一)行業市場沒有充分開發、服務領域未能全面拓展目前代理記賬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是我國數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業群體,占企業總量的 90%以上,2012 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 號),提出要“切實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國家也相繼出臺了針對小微企業的減稅免稅政策,一些地區采取政府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這些為代理記賬行業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但從普查情況看,代理記賬機構服務小微企業數量占我國小微企業總量不到 10%,且提供的服務大多局限于單純的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僅有少數代理記賬機構能夠提供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財稅咨詢等全方位會計服務,代理記賬市場開發力度、提供服務領域還遠遠不夠。

造成以上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代理記賬服務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和應當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這些單位數量眾多、分布廣泛,會計法律法規很難全面滲透到這些單位和個人,許多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依然比較普遍。二是一些企業出于對內部經濟活動信息安全的考慮,習慣或傾向于招聘專職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會計活動。三是社會上存有大量未辦理營業執照和代理記賬許可證的地下代理記賬機構和個人兼職會計,低價競爭擠占了合法代理記賬機構的發展空間,一些地下機構和個人的不規范經營也擾亂了代理記賬市場。四是代理記賬機構業務領域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領域存在高度重疊,特別是在會計咨詢等領域,代理記賬機構難以形成較強的競爭優勢。五是大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負責人出身于會計,不善于推銷和宣傳,被動等客上門,沒有主動了解市場需求、與客戶保持充分溝通,從而造成客戶流失。六是稅務機關對一些小微企業采用查定征收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代理記賬機構的服務內容單一。(二)不少代理記賬機構微利經營,行業發展動力不足目前,我國多數代理記賬機構還處于起步階段,內部制度不健全,人員和資金不足,辦公場所設備有限,運作困難、發展緩慢,有的甚至難以維持經營。

據統計,參加普查的代理記賬機構平均年度代理記賬收入為 60 萬元,九成以上代理記賬機構屬于小微企業,45%的代理記賬機構處于微利或虧損狀態。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代理記賬內部制度建設不夠。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對于從業人員的條件為:3 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行業準入門檻較低,在資金和人員力量比較薄弱的情況下,代理記賬機構的工作重點主要放在開拓市場、提高生存能力方面,在內部制度建設方面等投入的精力不夠。二是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參與普查的從業人員中,未取得專業技術資格或僅獲得初級資格的超過 70%,代理記賬機構工資水平低,難以吸引高素質的會計人才,很多剛畢業的會計人員在積累一段時間的工作經驗后,就另擇他業,造成代理記賬機構人員流動頻繁,難以形成有利于行業發展的人才儲備。 三是代理記賬的作業方式落后。 一些代理記賬機構采取的代理記賬手段陳舊落后,據統計, 家代理記賬機構中有 17%的機構仍采用手工記賬,54%采用單機記賬,會計信息化水平較低,難以為客戶提供高效的服務。

四是服務行業的各種稅費較高,與其他行業相比,代理記賬行業很少獲得財政支持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發展。 五是國家尚未制定代理記賬業務的相關服務標準以及價格指導,行業處于“自由”發展狀態,過低的收費使許多代理記賬行業發展緩慢。六是沒有建立行業自律體系,缺乏行業指導和從業規范,未形成有針對性的代理記賬業務培訓體系,不利于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機構管理水平的提升。(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不規范,服務質量難以保證據了解,我國一些代理記賬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執業質量存在不少問題,如一些代理記賬機構存在無證上崗、掛名從業人員、人員配備不足、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資質不夠等;一些代理記賬機構與服務客戶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僅有口頭協議,或雖簽定協議但協議內容不全面、雙方權利責任不明確;一些代理記賬機構不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參加年度備案;有的代理記賬機構因為賬實核對不及時,造成賬實不符,為了使賬實一致,隨意調賬,嚴重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個別代理記賬機構法制意識淡薄,不能堅守職業道德,出于利益迎合客戶造假要求,違規執業。存在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國目前還缺乏統一的代理記賬執業標準;二是對代理記賬機構的違規行為處罰不嚴。

(四)一些地區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缺乏有力手段,難以形成監管合力目前,政府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主要包括工商部門的登記管理和財政部門的業務監管。按照《會計法》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設立要先經過財政部門的業務資格審批。但有些地區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常常是“一批了之”,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僅停留在一年一次的材料報備上。有些代理記賬機構辦理終止經營時,只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不到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據了解,在本次普查工作中,一些地區的代理記賬機構普查率不到 70%,未參加普查的多是未參加年度備案的機構,對于這些不及時備案的機構管理難度很大。比較典型的是深圳市,深圳市 2009 年進行行政機構大部制改革后,取消了包括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在內的多項行政審批事項,導致代理記賬機構數量迅猛上升,截至 2012 年年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達到 1867 家,但只有 248 家參與了普查,普查率僅為 13%,財政部門對行業監管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現行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的準入規定較為明確,但對機構的退出規定較為模糊;對代理記賬違法、違規、違紀的處罰力度偏輕,對于未按要求報備變更事項材料的機構,沒有相應管理措施。

二是目前很多地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已經下放到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會計管理機構人員少,對代理記賬機構的日常管理力量不足。三是有些地區的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審批沒有納入工商部門企業登記注冊的前置審批目錄,使部分代理記賬機構游離于財政監管范圍之外。有關建議(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一是研究解決法律法規不相容的問題。目前《會計法》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二者規定不一致,導致個人代理記賬行為一方面不允許,一方面又合法化。建議通過修改《會計法》或《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從法律上解決個人兼職會計的問題。二是研究完善代理記賬管理相關制度。研究完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適度提高準入門檻,增加從業人員規模、專業素質、業務負責人年齡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嚴格備案制度,對于不按時進行備案的代理記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告或取消其代理記賬執業資格,探索實施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有效期制度,通過換發證書等措施,檢查代理記賬機構是否符合持續經營的條件;研究制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聯合工商、稅務等監管部門制定有關實施意見,研究解決分支機構設立、前置審批、聯合檢查等目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尚未明確的問題。

(二)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大對《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增強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對代理記賬的認識,進一步提高代理記賬的社會認可度。對于管理規范、執業能力強、信譽度好的代理記賬機構,可以在政府網站和相關媒體予以宣傳,在全社會營造促進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三)強化日常監督管理一是加強與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協作,鼓勵各級稅務部門引導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實行代理記賬,對凡符合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查賬征收,推進小微企業的建賬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年度備案制度,對未通過檢查或年度備案的代理記賬機構,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處理,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三是探索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建立代理記賬機構的信用檔案,記錄機構的基本情況、經營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定期公布信用等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四是建立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實現代理記賬機構網上申請和審核,與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對接,有效防止專職會計人員掛名、兼職等行為,建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等監管部門系統的對接,實現監管資源共享。

(四)加大行業扶持力度財政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代理記賬行業的相關扶持政策,適時出臺一定的財稅優惠政策,如對創業初期的小微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財政出資為其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對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單位辦理納稅服務時,給予更為便捷高效的辦理通道等。加強行業指導,引導代理記賬機構拓展業務領域,從傳統的代理記賬、納稅申報逐步向財務管理、稅收籌劃、管理咨詢等領域延伸。(五)探索實行行業自律管理行業協會是同業間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以及對外溝通的機構。建議一些發達地區可以探索成立區域性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具體的執業標準、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交流行業執業經驗、制定服務收費標準、搭建行業溝通平臺,遏制低價競爭,規范行業秩序,維護合法權益,提升行業整體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六)加強代理記賬機構自身建設一是注重品牌宣傳,拓寬服務領域。代理記賬機構應該走出去,深入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宣傳代理記賬的方式和優勢;運用專業的方法和技術,幫助企業開展稅收籌劃、財務分析等工作,逐步擴大服務范圍,拓展服務空間,提升服務層次。二是健全內部制度,推進信息化建設。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和具體操作規范,形成代理記賬業務的標準流程;建立健全復核檢查制度,明確經濟責任,減少會計差錯,保證服務質量;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升級代賬手段、創新工作方式。三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鼓勵從業人員通過學歷教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渠道,提升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意識,培養一支遵紀守法、會記賬、記真賬、水平高的代理記賬隊伍。我國代理記賬行業發展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