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初會經濟法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本章要求
掌握:會計核算、會計檔案管理、會計監督、會計人員
熟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代理記賬、會計崗位設置、會計工作交接
了解: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會計法》的適用范圍、框架結構、會計法律責任
(一)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依法設立的企業;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3.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4.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二)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并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4類)的登記工作。
2.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三)會計人員的任職
1.會計工作的禁入規定
(1)終身禁入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②會計人員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2022年調整)
(1)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2)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3)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4)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5)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3.總會計師
(1)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3)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4.會計專業職務(會計職稱)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5.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1)開始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
①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②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學分制
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2/3。
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③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4)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四)會計工作的交接
1.基本程序
(1)監交
(2)逐項移交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3)移交清冊
①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②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2.責任
(1)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接替人員
①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3.因病不能親自辦理移交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法律責任。
4.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五)會計核算及其主要內容
不涉及會計六要素的事項不屬于會計核算,不屬于會計核算的典型例子有:
(1)制訂投資計劃
(2)合同的簽訂與審核
(3)預算的制訂(而非執行)
(六)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賬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統一進行會計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4.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1)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3)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5.會計年度
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6.記賬本位幣
(1)會計核算原則上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2)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七)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的審核與更正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①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②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依法更正、補充。
(2)原始憑證的更正
①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③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記賬憑證的填列
(1)記賬憑證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3)附列原始憑證的要求
①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②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
單,進行結算。
3.會計憑證的保管
(1)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
(3)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八)會計賬簿
1.基本規定
2.賬頁編號
(1)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
(2)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
3.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1)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1/2。
(2)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但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①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②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③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④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3)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4)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0”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
4.賬簿記錄錯誤的更正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1)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2)由于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九)財務會計報告
1.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1)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2)會計報表附注;
(3)財務情況說明書。
2.對外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1)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3)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法定人員簽名并蓋章。
(十)賬務核對與財產清查
1.賬務核對(對賬)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2.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2)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十一)會計檔案的歸檔
1.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TIPS】各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2.歸檔責任人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3.歸檔時間
(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2)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但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會計檔案的移交和利用
1.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2.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
3.電子會計檔案的移交
(1)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2)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3)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十三)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兩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會計檔案的內容和保管期限的具體規定
(十四)會計檔案的鑒定和銷毀
1.會計檔案的鑒定
(1)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2)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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