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工作變動(輪崗、退休、升遷、調動、機構改革等因素)應當辦理移交手續,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會計法》的要求。《會計法》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那么,會計人員辦理移交,具體內容與手續應如何做才算是全面規范呢?現說明如下,以供參考,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01

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及移交要求

(一)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在移交過程中的關系

一般來說,移交人、接收人都比較明確,但是,監交人,有的單位可能比較模糊,特殊情況下移交人與接收人可能也難以確定。現根據《會計法》將幾種情況解釋如下:

移交人是指工作將要變動的人,接收人是接收變動人工作的人,監交人負責監督移交過程與移交內容是否規范、全面與正確的人,這三方的確定存在這幾種情況:

一是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移交,或者不涉及財務負責人的工作移交,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就行了。

二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按《會計法》規定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又分幾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單位負責人直接監交;第二種情況是有主管部門的,同時主管部門也應派人監交。什么是主管部門呢?首先,財政部門是各單位會計業務的主管理部門;其次,有直接經費管轄關系的上級單位也是主管部門。

三是單位之間會計業務的移交。移交人、接收人一般比較明確,監交人應是雙方單位負責人與財政部門安排的業務處(科)室的相關人員。

四是單位拆分或者合并的情況下如何辦理移交。比如:單位之間業務移交,移交單位相關業務的會計隨事移交。這種情況,也要移交,也就是移交人是移交單位的具體會計人員(也是隨事過來的會計人員),接收人是接收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接收人,隨事過來的會計人員由會計機構內部再作分工安排。監交人應是雙方單位負責人與財政部門安排的業務處(科)室的人員。

(二)交接時三方的責任。

1、移交人責任:

編制《交接清單》,并按照《交接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范圍內的工作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系,準備移交。

2、接收人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并與移交清單相符。

對于重要的文件、資料、資產與實物確保真實無誤。

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運作。

3、監交人的責任:

審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檔資料、實物。

及時發現問題并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領導。

(三)交接要求:

1、移交人必須處理善后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2、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如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3、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4、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5、單位拆分、合并、撤消時,應安排必要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02

交接內容

交接內容應在移交清單里分門別類詳細記錄。

1、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2、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款收據、結算憑證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若是機構改革因素,應由新部門重新領取票據(原單位須將已領取的票據到財政部門核銷或繳銷)。

3、資料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鑒卡、銀行對賬單,報稅資料,各類盤點表(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發票領用薄等。

4、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預決算報告,稅務申報表、匯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單位會議決議事項,借款資料(合同)等。

5、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7、電子材料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賬號及密碼,電子數據資料等。

8、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會計憑證與編號,附件張數等列報齊全,其他會計資料整理清楚,編頁完整。

9、結余結轉指標清單與說明,表出明細清單,與財政部門核對一致。

10、部門預算指標。收入指標,支出指標,已使用的指標。預算收支指標需要移交或拆分移交的應事先與財政部門核對并經同意后,列出清單說明。

11、單位零余額賬戶、單位公務卡、個人公務卡、公積金和工會賬戶等清單,撤銷的部門應同時辦理相關賬戶撤銷手續。

12、會計檔案移交。《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國家檔案局發布第13號令《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機關撤銷或合并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并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并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并后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于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03

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按崗位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2、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3、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及資產賬,并盡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

5、有網上及電子業務工作的,需移交登記賬號及密碼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以及崗位所需聯系人員,資料完成遞交日期等內容。

6、其他相關材料應按移交內容準備完畢。

(二)交接點收

1、現金依財務系統賬面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財務系統賬面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賬面余額交接。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交接清單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4、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相符。

5、對于電子數據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三)財務負責人、相關對外業務的交接

1、財務負責人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2、涉及與外部溝通的崗位,移交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系人見面說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聯系人資料。

(四)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交接清單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一份。

3、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后交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4、對于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5、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6、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總之,行政事業單位,無論是會計工作還是其他工作,都應當建立規范的工作變動交接程序,以避免工作的隨意性與不連續性,也可避免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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