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

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有以下三種。

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是指單位依法設置獨立負責會計事務的內部機構,負責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實行情況,辦理其他會計事務等。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2.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

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里,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3.實行代理記賬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且未配置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1.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