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是否能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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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為了促銷,在廣告上花了很多錢。經過一系列的“魔音繞耳”,一些廣告口號家喻戶曉,甚至成為經典。
例如:
“今年不送禮,只送腦白金”
“步步讀機,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學習了”
“特步,不一般的感覺”
“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小米,為發燒而生”
......
這些口號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商家通過各種廣告標語推出了自己的品牌,所以有些商家想把廣告標語注冊成商標來保護。那么,廣告語可以注冊為商標嗎?
一般來說,只要符合商標法,廣告用語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不考慮在先權利沖突的情況下,廣告用語注冊為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有不良影響?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惡劣影響”包括政治、宗教、道德等方面。但作為廣為流傳的廣告,基本可以推定沒有不良影響,這一點很容易判斷。
2.是否直接標明了商品的功能或特性?
廣告語言的目的是推薦產品或服務,所以它常常表達商品的功能或特點,從而起到宣傳作用。比如康師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見”,雀巢咖啡“好吃”。這樣的廣告語直接表達了商品的特性,不能作為商標來申請。
商標法規定“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不得作為商標申請。這就排除了相當一部分廣告標語,這些廣告標語不能注冊為商標。
3.是否缺乏鮮明的特色?
突出性是商標的重要特征,也是決定很多廣告標語能否成功注冊的重要因素。廣告語言成為注冊商標的最大障礙是缺乏與生俱來的顯著性廣告語是否能作為商標注冊?,因為廣告語言往往是一些表達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短語或句子,消費者一般不認可它是商標。
此前,我也曾在這方面“栽過跟頭”。由中文“標題是你關心的標題”和圖形組成的商標申請被駁回,因為它整體上不具備商標的識別功能。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其為廣告語或口號,但很難將其作為商標對待。
4.有困惑嗎?
廣告語言的使用“可能導致混淆、誤解或欺詐”。廣告語使用他人商標搭便車,增加自己的商機,通常會被拒絕注冊。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廣告標語都不能注冊為商標,但廣告標語被核準注冊為商標的情況很少。
因此,就廣告語言而言,如果要注冊為商標,具備顯著性和可識別性的特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能被注冊為商標的廣告語言往往有幾個特點:其呈現形式簡短,不易作為常用的描述性術語;抽象意義,越抽象,意義越大;非常規表達,指向性更強,辨識度高。
簡而言之,企業要想將某個詞組申請注冊為商標,首先要考慮該詞組是否會作為廣告用語;其次,該短語是否可識別,應結合其被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識別。通常情況下,消費者很難識別和認出廣告標語是商標。
作為傳播商品信息的重要工具,好的廣告語言可以加深消費者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印象,申請注冊商標可以起到保護和防御的作用。如果企業想嘗試將廣告語注冊為商標以加強保護和壟斷使用,就應該盡可能滿足上述要求,廣告語成為商標就不會那么難了。
當然,我們在將廣告語注冊為商標之前,也要進行商標近似查詢,看自己的商標是否與他人之前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如果沒有相同或相似的情況,可以安心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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