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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閑暇時分,無意間看到某商標代理機構以類似“微投入巨收獲”的標題在其網站上推出的一篇文章。該文介紹了幾例投資注冊成功“好”商標后,經轉讓售出,商標注冊申請“投資人”由此獲得“萬利”、甚至“天價”回報的情況,以專業指導的姿態鼓勵閱讀者中的潛在“投資人”申請注冊商標。讀罷,我不禁想究竟有多少人看到此類商標注冊申請“投資指南”文章后,因受“啟發”而以“投資”為目的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某商標代理機構以這樣的方式宣傳投資商標注冊申請的“好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時應注意怎樣的法律規定?作為一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人員,我僅從商標授權確權等環節談談自己的一點淺見。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為了規范商標代理行為,加強對代理人的約束,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維護代理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以《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八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等多個條款規定了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約束,強化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誠信義務。

何謂商標代理機構?系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經商標局備案。作為精通商標法律專業知識和實務的商標代理機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是眾所周知、不言自明的道理。

一、應明確提倡以真實的使用為目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個人以為本文開頭所述某商標代理組織公開宣傳的所謂“投資”注冊商標可期“一本萬利”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該行為對正常的商標申請、商標確權、商標管理等秩序造成危害。

商標的靈魂在于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無論是生產經營者還是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均應依法基于真實的使用目的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活動,而非“囤積居奇”“待價而沽”的投機性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后者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造成商標授權確權部門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浪費;其二、因存在相當數量基于申請時間在先從而在形式上“合法”擁有在先權、實際并未被使用的商標,對已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實際使用或者意圖使用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阻礙作用。基于“投機”而非真實使用目的注冊申請浪費了國家、社會資源,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維護構成危害。積極指導委托人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以真實的使用目的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是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應依法指導委托人參與商標授權確權活動并謹慎接受委托。

《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是關于商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應當受到的處分之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個人以為本文開頭所述某商標代理組織宣傳的投資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上述規定的制止范疇。

今年4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向社會公布了一批惡意注冊典型案例,同時還首次隨案公布了承接商標確權行政訴訟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名稱。此舉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以致有些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商標評審行政裁定書或決定書后,在為客戶評估案件可訴性、訴訟成功率的同時,加大了對其自身聲譽的考慮,提高了承接商標確權行政訴訟業務的謹慎度。

三、應依法重視自身商標代理信用形象建設。

商標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同時亦是一種市場競爭的工具,故有可能被用來從事不正當競爭。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商標法》在多處明文強調“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謂貫穿于商標注冊申請、商標確權、商標使用、商標保護等諸多環節之中。

《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計入其信用檔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遠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

當前政府正著力建設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社會信用體系工程,作為承擔商標行政授權、確權任務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直依法不斷加大對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代理行為堅決予以制裁,相應的“重拳”“組合拳”在陸續“亮相”。由國內知名企業發起并經民政部批準,開展有關商標自我保護、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全國性社團組織——中華商標協會也積極發揮作用。在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的2016年至2017年度優秀商標代理機構評選工作中,果斷采取“一票”否決制。幾家在商標代理行業素來業績醒目的商標代理機構,因不慎在商標確權行政訴訟中作為惡意注冊方的代理而遺憾落選。此舉在商標代理組織界引起較大反響,越來越多的商標代理組織體會到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代理業務中的意義和價值。

孟子曰:“不成規矩無以方圓。”商標代理機構具有精通商標法律知識與實務的綜合優勢,多年的實戰經歷足以使其了解有關法律規定適用的內延與外涵。以豐富的商標代理業務經歷、高超的商標代理能力與水平等贏得的業界口碑既是已往經歷“考試”獲得的令人傲嬌的成績,同時也應成為今后開展商標代理業務進行自我執業約束的衡器。衷心祝愿越來越多的商標代理組織成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