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如何認定銷售金額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如何認定銷售金額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認定銷售金額的方式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銷售金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管轄法院確定
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快車提醒您,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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