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和《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西班牙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在西班牙,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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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班牙商標法簡介概要

1、西班牙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最早體現于1930年4月30日根據皇室命令制定的工業產權法規中關于“顯著標記”的規定。1989年5月12日,有關商標的第32號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國家公告上)取代了關于“顯著標記”的規定,成為西班牙第一部有關商標的基本法律。該商標法實施細則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實施至今。此外,商標侵權的刑事處罰依照西班牙刑法第274條和276條處理。

2、西班牙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但兼顧使用原則。

二、西班牙商標注冊條件

西班牙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人。具有西班牙國籍的自然人和西班牙的法人均有權申請商標注冊。此外,在西班牙領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機構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以及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公民,均有權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外國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規定,允許西班牙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他們本國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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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班牙商標注冊審批機構

商標注冊申請應向位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的商標局提交

四、西班牙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應該注意,每一份申請書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申請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務要按照尼斯協定的規定的規范商品或服務填報。

2、經簽字的用西班牙語撰寫的委托書。每份申請書都要附1份委托書。

3、商標圖樣。

4、屬于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或者與西班牙政府之間簽有互惠協議國家的申請人,可以提出優先權請求。要求優先權時,必須提供第一次申請商標注冊的官方證明的復印件,此文件無須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