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向當地工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由工商局調查核實后,逐級推薦上標,由商標局認定。

《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企業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在請求不予注冊他人商標的同時,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局予以認定。

如果企業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在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不當商標的同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企業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材料,并提交證明自身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商標局則應當在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未被認定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諾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時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

據此,企業的商標權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證據材料,一并申請法院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