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的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經權利人多次警告及商標委無效宣告后仍繼續銷售侵權產品,相關損害賠償如何計算?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具有明顯主觀故意構成商標侵權,創新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的計算方式,判決被告公司支付賠償金186萬余元。這也是上海浦東法院首例協調適用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的案件。

早在1981年,原告公司便在縫紉機等商品上注冊了某英文商標。而被告公司作為一家從事工業縫紉機生產、銷售的企業,長期在其產品及相關宣傳上使用與原告商標近似的英文標識,并于2010年8月將包含該近似英文標識在內的中、英文標識注冊為商標。但事實上,其一直僅使用該近似英文標識。

鑒于被告的上述行為,原告于2015年提起針對被告商標的無效申請。2016年4月,該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被告不服隨即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12月已經注冊好的商標被提無效,北京高院終審判決認定被告商標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告的商標自始無效。

然而,從商標注冊到最終確定無效數年間已經注冊好的商標被提無效,被告在其網站、展會、宣傳冊、名片上持續使用該近似英文標識。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在境內銷售工業縫紉機等產品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部分出口產品在境內運輸、倉儲等環節也存在與相關經營者接觸,進而導致誤認的可能性,故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公司的主觀故意、侵權規模及情節、可查明的具體銷售情況等因素,將被告的侵權行為分為兩部分,分別計算賠償數額:即對可查明具體銷售情況的訂單部分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對無法查明具體銷售情況的銷售行為適用法定賠償。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86萬余元。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不僅在于填補損失,還在于通過責令侵權人支付高于甚至數倍高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的賠償金已經注冊好的商標被提無效,加大對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等嚴重情節的打擊力度,進而威懾并阻嚇侵權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