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丨網絡游戲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的主要類別
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網絡游戲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重視知識產權,將知識產權戰略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結合,也是企業永葆創新精神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網絡游戲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的主要類別為:
1.網絡游戲注冊核心類別
(1)第9類的“計算機游戲軟件”、“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商品;
(2)第41類的“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要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來認定商品或服務類似。在考慮商品與服務類似時商標申請丨網絡游戲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的主要類別,要看商品和服務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紤]到第9類游戲軟件與第41類在線游戲服務的密切聯系,在民事案件中很容易認定兩者構成類似。
2.網絡游戲相關聯的商品服務是指可能會使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的商品服務。
(1)第28類的游戲機產品
(2)第38類的通訊服務
(3)第42類的軟件服務
(4)第45類的社交網絡服務
3.網絡游戲衍生品所屬的商品服務
(1)第16類的文具用品
(2)第18類的“背包”
(3)第25類“無檐帽”
(4)第28類的“玩具”
(5)第29類、第30類的零食
(6)第32類的飲料等。
(7)第20類的枕頭、枕套等;
(8)第21類的玻璃杯等。
(9)即使游戲公司自身并不經營相關的商品,也可以注冊商標后將商標許可給其他生產商進而賺取許可費。在商品化利益相關類別的注冊中,除游戲名稱外,可以考慮游戲中的角色名稱、特定場所名稱、道具、技能名稱等元素。這些具有高知名度的元素同樣能夠帶來商業利益。在具體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選擇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游戲的特點、風格、玩家群體等來界定商標注冊的范圍。
相關法律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
第二十六條【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
審理涉及網絡游戲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判斷是否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可重點考察消費人群、服務方式以及產業上下游關系等因素。
被告以游戲類型、風格、運行平臺等不同為由,主張被訴游戲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類別的,一般不予支持。
原告注冊商標僅核定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9類或第41類的情形,一般不影響對被訴游戲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相同或類似類別的判斷。
說明:商品/服務類別的類似判斷,應依據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及其司法解釋予以審查,本條根據游戲特點作相應補充。
第1款涉及的是除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外,可重點考慮的因素。一般而言,單機游戲與網絡游戲,端游、頁游與手游的消費人群或銷售渠道雖有不同,但重合度都很高;游戲開發、運營與直播各服務行業雖然區別較大,但不排除隨著產業的發展,關聯度會越來越強,界限越來越模糊。因此,需要在個案中結合證據和當前產業發展狀況進行具體分析判斷。
第2、3款主要針對實踐中較常見的兩種抗辯情形作出回應。
第2款明確,在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認定商品/服務類別構成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若被告僅僅以游戲的類型、風格和運行平臺不同為由提出抗辯,因這些細節一般不影響前述認定,故不予支持。
第3款是針對被告以原告注冊商標類別僅為第9類或第41類為由,主張己方只在第41類或第9類上使用、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情形進行回應。由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僅系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標準,而非決定標準,且實際上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軟件;可用于個人電腦、電視游戲系統、便攜式游戲系統、國際互聯網或移動電話的游戲軟件”商品與第41類“文娛活動、提供娛樂設施、(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功能用途均為提供游戲,消費群體高度重合,銷售渠道和服務方式也有部分重合,兩者界限模糊。因此無論原告是注冊在第9類還是第41類,均不影響是否屬于類似商品/服務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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