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違法,為什么我還要勸你早注冊
對于商標的規定,你猜猜看是什么時候開始的,2010年?千禧年?還是新中國成立之年?我猜你肯定不知道,其實一開始我也不知道,直到前兩天朋友跟我普及了這個冷知識。
早在清末,清政府就在《商標注冊試辦章程》中對侵犯商標管理制度的犯罪行為作了規定,即“意在使用同種之商品,而摹造他人注冊之商標”“將商標摹造而使用于同種之商品者”“知他人之容器包封等有注冊商標,而以之使用于同種之商品者”等,此類犯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北洋政府頒布的商標法不僅將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還將以欺詐手段取得商標專用權、以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等行為也規定為犯罪。
只是說,以前雖然有關于商標的條款,但那會的社會條件、維權方法、法律理論的研究都不如咱現在,所以商標的保護不是那個時代的主題,以至于很多朋友不知道這點。
你看,那么早大家就開始關注商標、注冊商標、保護商標了,還有些朋友啊,注冊商標覺得麻煩沒必要,認為等業務做起來了再注冊也不遲,這里我可真要好好批評一下了。
等業務起來了,商標注冊最害怕的就是被他人先注冊。
商標注冊一般要遵循這么幾個要素,商標要有特點,如果拿“快樂”、“啤酒”、“拉面”注冊商標就肯定注冊不下來,因為都是通用詞語,另外一點就是先到先得,同一個商標有兩個申請人申請注冊的,誰先申請誰就可以取得該商標。
要是稍微懂點法的朋友就會說了,先注冊就先注冊唄,大不了我主張對方搶注,申請對方的商標無效不就行了?
如果說光看法條,確實是這樣,但法律和法律的應用那是兩碼事,之所以讓你早點注冊是因為這一主張太難證明了。
惡意搶注,最重要的就是惡意,只是因為人家注冊的早,自己實際使用,這不屬于惡意,咱也不是對方肚子里的蛔蟲,人家是不是故意提前注冊的,咱拿不出任何證據,主張惡意搶注非常容易“撲空”。
趁早注冊商標,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注冊的時間成本很高,可能要到半年的時間,如果再被商標局駁回,那還得想辦法重新申請惡意搶注商標違法,為什么我還要勸你早注冊,高額申請費咱先不談,兩次下來一年多也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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