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經營標簽或說明書中使用繁體中文字的進口食品觀點:進口食品標簽使用繁體中文如何定性處理?,在執法實踐中如何定性存在一定爭議。這里所討論的食品絕大多數是指由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我國臺灣地區所生產的食品,因為上述地區為單獨關境地區,從海關監管角度也歸類為進口商品。如何定性處理,第一種意見是:雖然繁體中文也是中文的范疇,但它是不規范的漢字,經營使用繁體中文標簽或者說明書的進口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特別還違反了該法條所指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也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故這種違法行為應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第二種意見是:應認定為《食品安全法》中的標簽瑕疵行為。

簡要分析如下:

一、法律對食品標簽有明確的規制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規定,凡在我國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均應遵守第六十七條規定,該法條的兜底條款指出標簽還應做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符合相應的標簽標準。在涉及標簽的眾多標準中,《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關于標簽的通用準則,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是針對進口食品的特別規定。

二、關于標簽上所使用的文字,《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這樣要求的:3.8 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根據上述標準條款,標簽必須要使用漢字,這是強制要求,同時還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以及外文。事實上,對進口產品而言存在原裝標簽,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我國臺灣地區所生產的食品當然會有繁體字的原裝標簽,若已加印(加貼)了簡體字標簽,則在文字上無任何不妥之處。所以我們探討“進口食品標簽使用繁體中文”其實是在討論“除原裝標簽之外使用繁體中文標注”以及“只有原裝繁體中文標注”的話題。

三、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定義,繁體字不是規范漢字,其實繁體字被用在食品標簽上也與食品是否進口無關。凡使用繁體中文標注于食品標簽的,確實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8的要求,從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規定。但這種標簽違法行為既不影響食品安全而且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原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中也表述了同樣的觀點,故這種情形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以瑕疵予以處理。當然,還要與進口食品的原裝標簽加以區別,原裝標簽用繁體字并不違法。

因此,第二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

作者系市場監管半月沙龍智庫專家 王滌非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執法經驗

關注消費維權動態

同護市場公平正義

共觀市場經濟大潮

權威●專業

半月沙龍微信

輸入公眾號“市場監管半月沙龍”,即可找到。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