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一財務咨詢公司通過個人賬戶、支付寶、微信隱匿代理記賬收入以及幫助員工隱匿工資收入,存在偷稅行為,被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稽查!

該財務公司的違法事實包括:

(一)通過個人賬戶、支付寶、微信隱匿收入 

1、該單位在2019年——2021年期間,通過個人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途徑收取代理記賬收入,但未在該單位財務核算賬簿中體現,隱匿應稅收入,應補繳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增值稅9,747.35元;應補繳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增值稅12,658.85元;應補繳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增值稅4,056.14元。共計補繳 增值稅26,462.34元。

2、該單位在2019年——2021年期間,通過個人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途徑收取代理記賬收入,但未在該單位財務核算賬簿中體現,隱匿應稅收入,應補繳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城市維護建設稅341.16元;應補繳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城市維護建設稅443.06元;應補繳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城市維護建設稅141.96元。共計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926.18元。 

3、該單位在2019年——2021年期間,通過個人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途徑收取代理記賬收入,但未在該單位財務核算賬簿中體現,隱匿應稅收入,應補繳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所得稅7,301.55元;應補繳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所得稅5,863.43元。共計補繳企業所得稅13,164.98元。

(二)該單位幫助員工隱匿工資收入行為

根據該單位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及工資表證據,該單位存在幫助員工隱匿工資收入行為。

1、致使員工楊某某2019年度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3,768.78元,滯納金1,064.68元;2020年度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5,467.98元,滯納金546.8元;

2、致使員工張某某2020年度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2,349.83元,滯納金234.98元;雖楊某某、張某某已于2021年1月16日更正申報并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但該單位違法行為已實施,并造成相應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對該單位定性為偷稅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處以0.5倍的罰款,合計20,276.8元。對該單位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導致員工楊某某、張某某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0.5倍罰款,罰款金額5,793.29元,合計罰款2.60700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