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代理合同需納印花稅嗎 中國稅務報: 我縣某聯運公司業務站剛成立不久, 主要從事鐵路中轉代辦托運業務。 近日 , 接地稅征管部門通知, 要求我公司除正常的聯運業務外,還要就代辦托運業務繳納印花稅。 請問: 是就我單位同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繳納印花稅還是代托運方繳納運輸合同印花稅? 安徽讀者 老趙 答: 可能是當地稅務部門沒就相關政策進行具體解釋, 這里首先予以明確的是代理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簽訂代理合同需納印花稅嗎, 無須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 關于印 花稅若干具體問 題的 解釋和規定的 通知 》( 國 稅發〔 1991〕 155 號) 明確規定, 在代理業務中, 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僅明確代理事項, 權限和責任的, 不屬于應稅憑證, 不貼印花。 代辦承、 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 鐵路貨運業務中運費結算憑證載明的承、 托運雙方, 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但《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1990〕 173 號) 及《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2006〕 101號) 還規定了 代辦承、 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代辦托運業務的代辦方在向鐵路運輸企業交運貨物并取得運費結算憑證 ( 包括貨票、 運費雜費收據、 合資、 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 時, 應當代托運方繳納印花稅。 鐵路運輸企業在收取貨物運雜費的同時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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