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創辦個體工商戶企業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經營個體工商戶的,自申請辦理個體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之內按每一戶每年12000元為上限先后減扣其本年實際上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上限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明確具體的上限標準。

2、貧困戶、大學生、失業人員創辦個體工商戶企業

建檔立卡貧困戶、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經營個體工商戶的,自申請辦理個體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之內按每一戶每年12000元為上限先后減扣其本年實際上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上限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明確具體的上限標準。

3、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

個體戶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不收取個人所得稅。

結合以上,可以看得出個體戶稅賦低,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且創辦簡單,經營的固定成本較低,成為了愈來愈多的人的優先選擇,但個體戶的信譽度及影響力比公司低,不存在股份之說,更不存在投資方樂意合伙投資一個個體戶,這也是注冊個體戶時要考慮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