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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成立一家投資管理公司,然后再以投資管理公司的名義投資成立其他公司,進行具體的經營業務,這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操作方式。便于公司的經營管理,又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所以我們一般建議企業那么操作。

  1、從節稅的角度看。

  如果以自然人股東的身份成立公司,經營所得首先要繳25%的企業所得稅,在將剩余利潤分配給股東時,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樣算下來,利潤的40%都用來繳交稅,最后只有60%分配到自然人股東手里。

  例:公司經營所得10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還剩750萬元將這750萬元分配給自然人股東,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稅150萬元(750*20%)。實際分配到股東手里的利潤只有600萬元。

  如果先由自然人股東注冊成立投資公司,再由投資公司注冊成立實體企業進行經營呢?將利潤分配給投資公司,這15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不用繳了。所以,這種操作方式節稅效果還是比較明顯的。

  2、從公司管理的角度看。

  現在不少老板會投資很有企業,有的甚至跨行業經營。如果全部以股東個人的名義投資,那么作為股東直接管理很多企業也不現實。所以,先成立投資公司,然后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這些實際經營的企業,老板直接管理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管理下屬企業。投資公司可以設置采購、銷售、研發、資金等部門,統一管理下屬企業采購、銷售等業務,便于企業的高效運作,節約成本,形成規模效應。

  3、從企業并購的角度看。

  成立投資管理公司,有利于企業通過兼并收購快速擴張。遇到合適的機會,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收購其他企業,比以單個企業的名義往往更具有優勢。

  至于投資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只要不是實際從事經營業務,一般而言沒有具體要求,建議注冊資本2000萬元-5000萬元之間。